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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花
据报载,一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民营企业打着“遵守政府规定”的招牌,在利税稳中有升的情况下,竟然将职工的月工资由人均1200元降到600元,美其名曰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原本员工工资较高的外资企业,也受到这一“招数”启发,纷纷掀起“降资浪潮”,“积极”与最低工资标准“接轨”。劳动者们感到困惑不解,最低工资标准怎么成了老板降资的“挡箭牌”? 随着各地相继确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经营者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他们不论企业效益如何,不管职工付出多少,一律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薪金,并且把“遵守政府规定”当成降低薪金的堂皇借口。 最低工资是政府规定的一种工资底线,并不是标准工资。政府设立最低工资制度,为的是使广大职工的收入与改革发展同步,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企业把最低工资当成“标准工资”发放,实际上是对员工劳动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践踏,是一种短视行为,很容易埋下可怕的隐患,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 一些企业主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只要不违反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的工资给多给少是自己的事。其实压低员工的工资,或许为企业节省了一点人力成本,但是,企业却由此失去了民心,员工还能全力以赴为企业工作吗?这种离心离德的状况本身,就是管理者的失败。它不仅抑制了员工的工作热情,也埋下巨大隐患。当员工做出极端的反应,导致企业停产,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了它因藐视工人权益而节省下来的一点成本。 我市工业经济发达,有工业企业2.5万家以上。虽然外来务工人员大批涌入,不少企业还是存在招工难、用工难的问题。在劳动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合理维护劳动者权益,让劳资各得其所成为企业留人最有效的招式之一。为此,企业应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及时、合理、适度地提高员工工资水平,以提高企业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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