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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有关人士称,如果商家用领导人照片介绍历史,应该是被允许的。
本报讯(记者虞建飞)商场、餐饮店、特许经营店里摆放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题词、照片”如果用作广告宣传,将受到工商部门的重点监管。日前,国家工商总局针对个别企业在其销售广告中,出现严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局立即组织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而随着工商行政机关大力强化对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督,影视广告、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已经很难看到借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宣传的广告,但是却有个别企业利用其产品销售点直面消费者的特点,在售点广告中借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宣传自我,暗示受众,宣传企业或其产品的真实可信,从而对现场消费者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作用。 此次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及其他在广告中借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通知还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测和对售点广告的巡查,对广告中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特别是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严厉查处。 市工商局商广科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近年来宣传深入、监管得力,我市商家、企业用领导人题词和照片作广告宣传的现象较为少见。不过目前虽然还没有接到相关通知要求,但工商部门仍将进一步加强“借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力度。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一些企业也提出了“挂领导人照片不是做广告,是代表一段历史”的说法,因此对于摆放“领导人题词、照片”究竟是一种广告行为,或者只是一种历史,还需要进一步界定。“如果只是用作介绍商家的历史,应该是被允许的,但如果拿领导人题词和照片在广告中宣传,则是明确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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